博主称遭“文件传瑜助手”蒙骗,对方收其隐私文件多年未提醒,投诉后冒名者封号
近日,有网红博主@布鲁克林奶王发文称自己使用多年的微信“文件传输助手”,竟是网友假冒的。根据其公开的截图显示,2021年其向该账号发送过信息、截图等。2月27日晚,该博主发文称,该冒名账号在其投诉后已被封号。
此事引发网友关注,不少网友吐槽相似遭遇。2月28日,知名公益律师分析“冒名”文件传输助手者是否担责。
博主吐槽——
使用多年的“文件传输助手”竟是网友冒充?
网名实为“文件传瑜助手”,两字不细看易混淆
2月26日下午5时,IP地址为安徽的一名网红博主@布鲁克林奶王在微博发文称,一名微信网友将网名、头像改为“文件传瑜助手”,让其误以为系真的“文件传输助手”,致其使用多年。
因为冒名“文件传输助手”引发的乌龙不少。2023年6月下旬,一则“微信文件传输助手背后是真人”的流言迅速流传,有网友还称自己被“文件传输助手”删除过……评论区中,有网友提醒,称警惕“冒名”的文件传输助手。6月27日, “腾讯微信团队”公开辟谣称,“抱歉,查无此人。你发给‘文件传输助手’的小秘密,只有你自己知道。”
2024年2月28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尝试将微信网友改为“文件传输助手”,被提醒“操作不成功,请修改或稍后再试”。随后,尝试将网名改为“文件传瑜助手”“文件传偷助手”等,亦无法实现。
律师分析——
伪冒“文件传输助手”属恶意接收他人隐私信息
或面临行政拘留等处罚,严重或涉嫌犯罪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微信“文件传输助手”一般用于多设备之间传输文件使用,内容仅传输人知悉且相对隐私。若行为人为混淆视听,伪冒“文件传输助手”以获取他人隐私信息,让发送人在违背其真实意愿下,发送其隐私内容,则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对于侵犯隐私权,《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且《民法典》第1033条又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不得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不得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如侵犯他人隐私权,受害者可根据《民法典》第179条规定,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等民事责任。
赵良善强调,本案中,此种恶意接收他人隐私信息行为,其本质是窃听、窃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明文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此,受害者可向警方报案,由警方视情况,作出相应处罚。
赵良善介绍,如情节严重,行为人或涉嫌侵犯公民信息罪。如利用所获取的他人隐私信息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比如诈骗等,则涉嫌诈骗等罪。
赵良善建议,如网友发现自身信息被冒名者接收,或被泄露,可先向微信平台反馈,要求平台采取账号封存措施,随后可依法起诉,要求冒名者做删除处理。如涉嫌犯罪的,可选择向警方报案,由警方立案调查。
冒充“文件传输助手”不需承担法律责任
但若获取他人隐私且故意长期不回复,
可能触犯多项法律规定
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知名公益律师王毅说,冒充“文件传输助手”不需承担法律责任,该行为属于法外空间。但是通过改名微信号的方式获取涉及他人隐私的个人信息,且故意长期不回复可能触犯了多项法律法规,若情节严重,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诈骗罪,将面临法律的严厉惩处。
王毅表示,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公民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本案中,故意冒充“文件传输助手”的网友,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收集、使用、传输、提供、公开这些信息,显然侵犯了隐私权。受害人有权要求冒名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根据损失的情况,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王毅强调,根据我国《刑法》《民法典》《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若该网友非法获取包括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在内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情节严重,或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另外,在本案中,若网友通过改名微信号的方式,骗取受害人的信任,让其误以为自己使用的是“文件传输助手”,从而获取了其大量个人信息,这些信息可能涉及到被害人的财产状况,如果冒充者利用这些信息进行非法占有,就可能构成诈骗罪。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张鹏康 编辑 董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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