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邮寄一千余封信件”要被拘留?对信访权利应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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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然,违法上访或信访的确会给信访工作制造障碍,也会浪费信访资源,而采用“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在信访接待场所摆放花圈、骨灰盒、遗像、祭品、焚烧冥币、或者停放尸体”等极端行为达成个人目的的,更与信访制度规定的初衷相悖。
但既然上访信访是个人基于《宪法》和《信访工作条例》所拥有的权利,国家机关应当慎重对待,不能随意启动行政处罚或刑罚权予以打压,遇有违反信访上访程序的行为,也应首先选择以劝诫为主。
再回到本案,姚某某在2022年5月以来向有关机关寄出1000多封信件,的确会给信访人员带来工作负累,若每人在申诉控告时动辄都要写上千封信件,大致也会对信访机关产生无形压力,但这反过来说明其确实有案件需要申诉,有民情需要反映,行政机关于法于理都应理解和包容,畅通渠道对其需求予以回应和处理。
而将此类行为归入违法行为予以惩戒,反而再度激发矛盾而无益于问题的解决。
一个正常有序的现代社会并非是如《论语》所言,“必也使无讼乎”,而是即使有纷争有异见,也还有途径和管道予以反映和处理。《信访工作条例》第6条就如此规定,“各级机关、单位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信访事项,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为人民群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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